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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了《惠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船舶污染事故按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4級,在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規模污染損害已經得到控制和清除的情況下,應急行動才能終止。
污染致死亡30人以上為特大污染事故
《應急預案》規定,事故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4級: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重大污染事故(ⅱ級)、較大污染事故(ⅲ級)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級)。記者了解到,特別重大污染事故對死亡或中毒人數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污染導致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按照《應急預案》,ⅲ級響應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組織實施。需要周邊鄰近地區(如香港、深圳、汕尾)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達成區域協作。ⅳ級響應在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的督導下,由惠州海事局組織協調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業單位按照相關預案組織實施。
應急反應行動終止應滿足6個條件
《應急預案》指出,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進展情況,可在適當時候宣布應急反應行動終止,并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媒體公開發布相關信息。
記者看到,宣布應急反應行動終止應滿足6個條件:現場搶險活動(污染物清除、人員搜救、設備打撈或處置等)已結束;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經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規模污染損害已經得到控制和清除;對環境敏感區及取水口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對周邊地區構成的環境污染和安全威脅已經得到排除;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每年對一般污染事故響應進行評估
《應急預案》規定,應急反應行動按照發生和發現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污染事故初始評價、污染事故報警預警、制定污染控制清除方案、實施控制清除方案、應急指揮部評估、確定污染損害恢復方案及恢復后檢測計劃、提出報告總結、事故后評估等流程開展。
記者在《應急預案》中看到,每年2月份由市船舶污染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召開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年度評估會,對上一年度一般污染事故響應(ⅳ級)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污染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海洋環境的總要求;采取的優先保護順序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設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污染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本報記者戴建通訊員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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